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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级、省级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级、省级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职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制度,健全评审体系,提高评审工作效率,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2号)、《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有关工作的精神的通知》(云财教〔2017〕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学校奖助学金的涵义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国家、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三年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或五年制高职五年级的学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的全体学生。

第四条 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为校、系、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荣誉者优先。

第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每学年实行等额评审一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春季学期复审一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但申请并获得其中一种奖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建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三级奖助学金评审机制。

一级评审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完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级评审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完成。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小组由系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系主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班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三级评审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人、团委、教务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处六个处室负责人全面领导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评审工作,审查、确定、上报获奖获助学生。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学生奖助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八条 奖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分为两档,一等每人每年3800 元,二等每人每年2800元。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申请评审的学年里无处分,操行成绩为优秀;

(二)其他必备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上一学年度全部必修课无缺考(不含体育成绩),无补考,成绩合格。其中政治课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除公共选修课外,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前10%(含10%);五年制转段专业单独排名,不和同级三年制排名。

(2)体育成绩:体育学年平均成绩为“良好”及以上(≧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70分为中,≧60分为不及格,<60分为不及格)。

(3)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考虑评选:

①获全国大学生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者;

②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③获校级(或市级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④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4)对于必修课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经过学校科研处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省政府奖学金

(1)上一学年度全部必修课无缺考(不含体育成绩),无补考,成绩合格。其中政治课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除公共选修课外,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前10%(含10%);五年制转段专业单独排名,不和同级三年制排名。

(2)体育成绩:体育学年平均成绩为“良好”及以上(≧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70分为中,≧60分为不及格,<60分为不及格)。

(3)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国家励志奖学金

(1)上一学年度全部必修课无缺考(不含体育成绩),无补考,成绩合格。其中政治课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除公共选修课外,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前15%(含15%);五年制转段专业单独排名,不和同级三年制排名。

(2)体育成绩:体育学年平均成绩为“中等”及以上(≧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70分为中,≧60分为不及格,<60分为不及格)。

(3)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无奢侈消费,为我校认定的贫困学生。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上一学年度全部必修课无缺考(不含体育成绩),无补考,成绩合格。其中政治课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除公共选修课外,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前20%(含20%);五年制转段专业单独排名,不和同级三年制排名。

(2)体育成绩:体育学年平均成绩为“中等”及以上(≧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70分为中,≧60分为不及格,<60分为不及格)。

(3)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无奢侈消费,为我校认定的贫困生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退学的;

(四)评奖学年度受纪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五)本人未提出申请的。

第四章 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

(一)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学生总数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受奖(助)比例,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下达各系(部)分配名额。

(二)其他奖助项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各系(部)学生总数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受奖(助)比例分配名额到各系(部)。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个人申请→班主任资格审查→班级民主评议并上报系部→系(部)评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学校评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行文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审材料要求

(一)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教学管理系统打印并经教务处审核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

3、其他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

(二)国家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当年的《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教学管理系统打印并经教务处审核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

(三)国家助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当年的《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第五章 审查内容及评审要求

第十四条 在评审工作中,审查评审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审查时发现有下列第一、二款情形时,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款情形时,不予通过审查,该名额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调配给其他系、班使用。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的。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成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得奖助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六条 各类表格的填写规范。

(一)国家和省级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有关表格的“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理由”、“意见”栏要详细填写,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至少50—100个字。

(二)其他奖助项目有关表格的“学生签名”、“评议小组组长签名”处必须由本人手写签名,其他签名处可使用签名章代替。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上级批复后,将各类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上,颁发相应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次发放到获助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要高度重视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人才。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相符之处,以上级最新有关规定为准。



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