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高招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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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福建师范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师范大学之一,前身是1907年由清朝帝师陈宝琛创建的福建优级师范学堂,后由华南女子文理学院、福建协和大学、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福建省研究院、福建法政专门学校、国立海疆学校、福州大学等单位几经调整合并,于1953年成立福建师范学院,1972年更名为福建师范大学。2003年,学校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12年,成为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2014年,被确定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大学。

学校秉承爱国奉献、为人师表的光荣传统,践行“知明行笃,立诚致广”的校训,弘扬“重教、勤学、求实、创新”的校风,强化教师教育等办学特色,培育英才、繁荣学术、服务社会、传承文明,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师范大学简称为“福建师大”;英文名称为Fuji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FN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校本部设有旗山校区和仓山校区。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着力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学术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战略,推进“教学改革、科技创新、学科提升、开放办学、文化引领、科学治理”工程,实施办学质量与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努力提升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

第九条 学校强化教师教育特色,做强做优教师教育,积极服务基础教育发展,着力办成国内基础教育改革的实验区、教育决策咨询的思想库和培养高素质教师的摇篮。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厚基础、重实践、求创新、强能力”的育人特色,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福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拟订招生计划和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门类。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鼓励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宽领域、多渠道、高层次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拓展对外合作办学,打造汉语国际教育品牌,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闽台合作交流优势,着力先行先试,深化合作办学,拓展对台研究,提升交流合作水平,努力成为海峡两岸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前沿重镇和重要平台。

第十七条 学校依托深厚的办学文化底蕴和人文学科优势,大力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培育具有学校特色和风格的文化品牌,服务国家和地方文化繁荣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办学,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关工委、青年联合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校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党委常委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无党派人士联谊会、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党政领导组成,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咨询议事机构,由学校举办者、校领导、资助学校办学的董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等组成,依据其章程组织开展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与外部联系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和无党派人士联谊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自主设置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决定其职责配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以及其他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学院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经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委(党总支),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学生培养工作。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负责本学院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拟订本学院财务预算,负责本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

(六)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院长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组成,可根据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重要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可成立教授委员会,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推荐或选举产生,根据章程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事项的评议职能。

第三节学术治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科研工作委员会、聘任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校学术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重要事项的审议工作;设立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科研的决策咨询、评议、评审和协调工作;设立聘任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各级各类岗位聘用工作。上述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邀请;议事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学位事务的决策、审议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自设、调整、撤销博士、硕士学科方向。

(三)对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四)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行使学校学位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四节民主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校党委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校工会作为工作机构,并由校工会与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共同承担其职责。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各学院等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委的领导,在校工会和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研究生委员会。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主席团成员、主席人选须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选举产生。

学生会、研究生会承担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学校涉及学生利益的重大决定,应召开听证会或邀请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

第四章教职员工

四十四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和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扎实的学识。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有仁爱之心,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有高尚的师德,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八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科学定编定岗,完善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推动人事管理改革,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结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教师伦理委员会,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促进教师树立高尚的师德。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老同志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听证会、论证会、校领导接待日等制度,听取教职工